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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放大招!22万亿资管行业迎重磅新规
  • 2020-04-17
  • 来源:中金网
  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77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
 
  二是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三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
 
  四是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的2015年版《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15年办法”)相比,基本框架未变,仍为7章,但本次修订有不少看点。
 
  要点一:放松境外股东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调整也被认为是与现有政策相匹配。
 
  要点二:严格要求境内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
 
  在放松境外股东要求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在机构设立部分,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的资质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此前“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新增了“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在“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新增了“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的要求。
 
  同时,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新增了“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的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删除了2015年办法中“承诺5年内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这一条款中“5年”的期限限制,承诺期限实际上变为永久。
 
  而对于出资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表述。
 
  要点三:业务范围调整
 
  《征求意见稿》在第五章“调整新增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品种”明确,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
 
  与2015年办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以及信托公司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上市融资的规定,并新增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以固有资产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
 
  前述所指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经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要点四: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有明确规定
 
  针对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征求意见稿》做了明确要求:
 
  1、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2、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3、持有被投资企业不得超过5年。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要点五: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征求意见稿》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删除了“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和“监管评级良好”两项条件。
 
  2015年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在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开展相关业务前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本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应条款,放宽了相关的监管要求。
 
  要点六:细化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信托公司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同时,信托公司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回迁原住所,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
 
  要点七:与其他监管政策衔接
 
  《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明确,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对法人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要点八:新增合规总监任职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合规总监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法律或金融监管工作2年以上。
 
  信托业协会统计显示,截止2019年4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较2018年年末的22.7万亿同比下降4.85%。2019年信托业实现经营收入累计1200.12亿元,较2018年增加59.49亿,同比增长5.22%。信托行业利润总额727.05亿元,与2018年基本持平。信托行业人均利润244.23万元,略低于2018年的275.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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